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关于落实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湘医保函〔2020〕55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部省直医疗机构、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药品集中采购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用药需求,按照国家医保局等五部门《关于开展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2号)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就全面落实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采购药品。国家联合采购办公室公布的《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湖南)中选后供应品种清单》中明确的32个中选药品(指选择湖南省为供应省份的中选药品,下同)及相应规格。
(二)采购机构。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和驻湘军队医疗机构全部参加。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可自愿参加。
二、采购规则
(一)约定采购量。以医疗机构在省采购平台确认的中选药品(具体规格)年度采购量或自主申报年度采购量为基数,计算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期间医疗机构的约定采购量。全国中选企业为1家的,约定采购量为年度采购量基数的50%;全国中选企业为2家的,为年度采购量基数的60%;全国中选企业为3家的,为年度采购量基数的70%;全国中选企业为4家及以上的,为年度采购量基数的80%。约定采购量以外的用量,各相关医疗机构可通过省采购平台采购其他价格较低的挂网药品,鼓励仍优先采购中选药品。
(二)采购周期。中选药品的采购周期按中选企业数量确定。全国中选企业为1家的药品,本轮采购周期原则上为1年;全国中选企业为2家或3家的药品,本轮采购周期原则上为2年;全国中选企业为4家及以上的药品,本轮采购周期原则上为3年。
三、保障措施
(一)保持政策连续性。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继续按照湖南省医疗保障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落实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医保发〔2019〕30号)、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临床配备使用工作的通知》(湘卫函〔2019〕542号)和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落实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医保配套措施的通知》等文件及各项配套措施的规定和要求执行。在此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对相关工作流程予以调整完善。
(二)网上签订带量购销合同。中选药品企业应按相对集中的原则,并充分考虑医疗机构对配送企业服务质量、服务信誉的认同程度等,于4月26日前在省采购平台完成配送企业的自行选定。在确保供应的前提下,原则上每个中选药品在我省选择配送企业不超过5家(其中具体到每个市州的配送不超过3家),且至少有1家具备基本覆盖全省配送的能力。
市级医保部门代表辖区内各医疗机构(包括已报送采购量的军队医疗机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与中选药品生产企业及相关配送企业通过省采购平台网上签订三方带量购销合同。市级医保部门根据中选药品价格、约定采购量等,制定购销合同,加盖电子签章后,提交到省采购平台;中选药品生产企业通过省采购平台加盖电子签章进行确认;相关配送企业通过省采购平台加盖电子签章确认生效。长沙城区部、省属医疗机构由省本级医保经办机构组织购销合同签订工作。
(三)调整医保基金预付方式。进一步完善医保基金预付制度,调整医保基金预付方式。在购销合同签订后,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要按合同金额的30%,向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的各医疗机构专用监管账户预付医保基金。医疗机构通过省采购平台采购中选药品、在线结算货款时,系统根据采购订单从预付医保基金中自动抵扣货款。其中长沙城区部、省属医疗机构由省本级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基金预付。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加快推进由医保经办机构直接与中选药品生产或配送企业结算药款。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监测督查,确保完成约定采购量。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切实做好药品集中采购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落实中选药品使用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监测预警药品短缺信息。要协同加强对中选药品、非中选品种及可替代品种的月采购量、年度累计采购量等情况的监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约谈、提醒等方式解决,确保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完成。
(二)加强政策解读,确保患者用药需求。各级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和正面宣传,处理好群众诉求和合理用药的关系。既要保证中选药品优先使用,使老百姓享受改革红利,又要做好中选药品平稳替换,精准施策,不搞“一刀切”。
4.湖南省(市级)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购销协议(范本)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0年4月24日